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784号原告黄某(曾用名:黄荣慧),随州市野人龙服饰厂职工。委托代理人肖登金。代理权限:出庭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柳某,自由职业。
原告黄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9月25日以与被告柳某已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裴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