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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1784号

黄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784号原告黄某(曾用名:黄荣慧),随州市野人龙服饰厂职工。委托代理人肖登金。代理权限:出庭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柳某,自由职业。

原告黄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9月25日以与被告柳某已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裴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