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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7366号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双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双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7366号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谭双飞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双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春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边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