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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2242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行、余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行,余翠霞,王成振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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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0486002160N。

法定代表人:吴超,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李秋艳,女,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宿州市立医院与李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绿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