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0486002160N。
法定代表人:吴超,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李秋艳,女,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宿州市立医院与李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绿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