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王介武,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西区宁远镇丰盛堡村。
被执行人:吴运金,男,1955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中所屯村656号。本院在执行2016辽03**执210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运金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对被执行人吴云金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旭光
审判员 孙英俊
审判员 孙 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