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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执210号

王介武与吴运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介武,吴运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王介武,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西区宁远镇丰盛堡村。

被执行人:吴运金,男,1955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中所屯村656号。本院在执行2016辽03**执210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运金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对被执行人吴云金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旭光

审判员  孙英俊

审判员  孙 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