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曹家松,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高文华,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赣榆区。申请执行人曹家松与被执行人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赣城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文华应偿还曹家松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调查,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赣城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从柏
审 判 员 董作利
代理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