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农民,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无业,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农民,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农民,本案被害人。上述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小艳,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玮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4月28日被唐山���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2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赵艳,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未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玮琦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周某、李某甲、钱某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小艳,被告人王玮琦,被告人���某及其辩护人赵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1日22时许,周某、李某甲、钱某、苗某、李某丁等人一起到丰润区昌盛慢摇吧娱乐。周某、李某丁先后去厕所方便,周某在洗手时无意中弄坏了洗手池的水龙头,被自称为昌盛内保人员王玮琦发现后要求其赔偿,后双方发生争执、殴斗。被告人王玮琦、于某、邹然(在逃)用镐柄、钢管等工具对周某、李某丁以及闻迅赶来劝解的苗某、李某甲、钱某、李某丙等多人肆意殴打,致多人受伤。其中,被害人周某左锁骨远端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甲左顶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钱某二枚牙齿冠折、露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玮琦、邹然(在逃)殴打被害人苗某头部,致其头部骨折,颅内出血,经法医学鉴定为重伤二��。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玮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诉称,2015年12月31日晚上,我和朋友到丰润区昌盛慢摇吧消费。晚上10点多钟,在慢摇吧外走廊和KTV包厢,我无故被王玮琦、于某等人殴打致伤,受伤后入院治疗11天,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现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玮琦、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判处;依法判令被告人王玮琦、于某赔偿我因受伤花去的医疗费3100.80元、误工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法医鉴定费8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计50100.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诉称,2015年12月31日晚上,我和朋友到丰润区昌盛慢摇吧消费。晚上10点多钟,在慢摇吧外走廊和KTV包厢,我无故被王玮琦、于某等人殴打致伤,受伤后入院治疗11天,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现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玮琦、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判处;依法判令被告人王玮琦、于某赔偿我因受伤花去的医疗费3541.91元、误工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100元、法医鉴定费8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计47441.9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诉称,2015年12月31日晚上,我和朋友到丰润区昌盛慢摇吧消费。晚上10点多钟,在慢摇吧外走廊和KTV包厢,我无故被王玮琦、于某等人殴打致伤,受伤后入院治疗30天,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现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玮琦、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判处;依法判令被告人王玮琦、于某赔偿我因受伤花去的医疗费64569元、误工费6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护理费10000元、营养费10000元、法医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计20796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诉称,2015年12月30日晚上,我和朋友到丰润区昌盛慢摇吧消费。晚上10点多钟,在慢摇吧外走廊和KTV包厢,我无故被王玮琦、于某等人殴打致伤,受伤后入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玮琦、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判处���依法判令被告人王玮琦、于某赔偿我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15万元。
被告人王玮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同意依法赔偿。
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同意依法赔偿。辩护人赵艳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于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二、被告人于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订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于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22时许,周某、李某甲、钱某、苗某、李某丁等人一起到丰润区昌盛慢摇吧娱乐。周某、李某丁先后去厕所方便,周某在洗手时无意中弄坏了洗手池的水龙头,被自称为昌盛内保人员的被告人王玮琦发现后要求其赔偿,后双方发生争执、殴斗。被告人王玮琦、于某、邹然(在逃)用镐柄、钢管等工具对周某、李某丁以及闻迅赶来劝解的苗某、李某甲、钱某、李某丙等多人肆意殴打,致多人受伤。其中,被害人周某左锁骨远端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甲左顶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钱某二枚牙齿冠折、露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玮琦、邹然(在逃)殴打被害人苗某头部,致其头部骨折,颅内出血,经法医学鉴定为重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伤后别在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唐山市协和医院就诊,其损失有医疗费8333.1元、误工费4500元(3000元/30天×45天)、鉴定费1456.31元、交通费酌定300元,计14589.4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伤后在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花费���疗费63833.3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40元(20元/天×32天)、误工费13600元(3400元/月/30天×120天)、护理费3200元(3000元/月/30天×32天)、复印费23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计82596.3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伤后在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3541.9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元(20元/天×10天)、误工费2850元(2850元/月/30天×30天)、护理费541.89元【元(2016年农业标准)19779元/365天×10天】、鉴定费80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计8433.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伤后在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3548.9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元(20元/天×10天)、误工费6650元(2850元/月/30天×70天)、护理费541.89元【元(2016年农业标准)19779元/365天×10天】、鉴定费80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计12240.8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李某甲、苗某、钱某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经济损失6232元、李某甲4293元、苗某42048元、钱某742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李某甲、苗某、钱某对被告人于某赔偿不足部分不再要求被告人于某赔偿;被告人于某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李某甲、苗某、钱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5年12月31日22时20分,我们去昌盛KTV的慢摇吧,找一个桌坐下,我去卫生间,洗漱池子的水龙头我一掰水龙头的把手就掉了,正好被一个说是内保的人看到说赔钱,他走后没多长时间就带着一帮人拿着镐柄朝���身上打,被我将镐柄夺了过来,那几个就打我并往厕所外面拽,到门口外镐柄又被夺了过去,这时我见右前方那些保安正在打李某丁,就赶紧过去,与我开始在厕所发生口角的内保抡起镐柄朝我的头打了一镐柄当时血就流了出来,我就倒地上,熊杰就将我上身扶了起来,后来人都被打散了,与最早发生口角的内保又抡起镐柄朝我的左锁骨打了一镐柄,不仅打到了我还打到了熊杰的右手。2.被害人钱某的陈述,……看到周某捂着头躺在地上,三、四个男子拿着镐柄打李某丁。我就过去拉架,把一男子手里的钢管夺过来,另外两个男了拿着镐柄打我的头部,我就用胳膊护着自己,手里的钢管也被打掉了,这时有个人从身后用灭火器打了我的头部及脸部右侧,我的牙当时被打坏了,有四、五个个人又拿镐柄围过来打我的头部,我用胳膊护着自己,打了一分钟,���人拉架,这才不打了,这时我看到李某甲头上流着血站在走廊里,这几个人又过去追着打他。3.被害人苗某的陈述,……我出去后看见慢摇吧外走廊南面厕所那里人挺多,挺乱,有大约四、五个男子围着殴打周某、李某丁二人,其中还有人拿着镐柄、钢管之类的工具,我们上前拉架,对方人就开始连我们一起打……。我们的人基本上都被打散了,我看见周某的对象扶着他往大厅里走,我就在后面跟着也想出去,当时对方大约五、六个人都在走廊里站着,有的手里也拿着镐柄等工具呢,我刚走到那伙人附近,就有人用镐柄打我了,随后对方几个人就一起动手,有人用镐柄、钢管之类的工具打,有人拳打脚踢的打,我赶紧极力躲开跑入一间包间,当时那间包间里人挺多,我躲进去后,对方人员仍旧追打我,把我打倒在茶几上后,又把我拽出了包间接着打,当时其就感觉有人用镐柄、钢管之类的工具朝我身上、头部乱打,把我打倒在地,直至打的昏了过去,过了一会我醒过来,打我的人好像还在现场站着呢,我就独自扶着墙走了出去到了大厅,之后再次昏迷,等再有知觉就到医院了。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李某丙说打架了,我们出去看怎么回事,在外面看见慢摇吧门外左侧约10米远的地方人挺多挺乱,我们到跟前看见周某倒在地上,对方至少有三人,其中有两人拿着镐柄,周某肯定是被他们打倒的,我想到跟前拉架,对方不管不顾对我们乱打。我头部被打骨折了,右臂被打疼痛。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王玮琦、邹然就用镐柄打对方几个人,王玮琦、邹然将对方一个男子打倒在厕所对面,男子脑袋流血了,这男子就坐在楼道边上,一个女子就抱着这个男子,之后,于某从慢摇吧里出来拿着一个啤酒瓶过来与王玮琦、邹然一起打对方的人,他们三个见对方的人就打,他们三个见对方的人就打,他们三个拿着镐柄还有钢管乱打,把对方的人都打散了,对方一个男子躲到楼道南头的包房里,他们三个追到包房里,那个男子跑到沙发上,王玮琦拿镐柄、邹然拿的镐柄或是铁管追进去的,王玮琦、邹然把他按在沙发上打他,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于某怎么打的没注意,王玮琦又把那个男子给拽出包房,拽到楼道里,邹然、于某也跟出去了,到楼道里,邹然用镐柄面对面打那男子头部一下,给男子打倒在地上,男子倒在楼道西侧了,当时男子站在楼道西侧拐角,邹然站在东侧面对面打的,用镐柄打在男子头部左侧,男子倒地后,头部流血,王玮琦又从地上捡了一块断了的镐柄砸在男子身上,又踢了几脚。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碰见在厕所里与周某他们争吵的瘦高个手里正拿着一根铁管或镐柄之类的工具,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两三个人,至少还有一个人也拿着镐柄或铁管,那个瘦高个不容分说上前就用手里的工具抡打我。7.证人李某丁的证言,……我去厕所的时候,发现周某和对方一名男子在争吵,我过去问怎么回事,周某说厕所的水龙头让他掰掉了,让他赔钱,对方说是内保,之后我们吵了起来,对方男子走了,后又回来了,有三个人,有两男子手里拿着镐柄,当时我就和其中一男子抢镐柄,我们朋友就来拉架,其中一个男子就拿镐柄过来打我,第一下想打我头,我用手挡了下打左手上了,第二下打在我左胳膊肘上了,第三下打在我左耳朵后,我妻子冯某就过来挡着,旁边有个空包间我就躲进去发。8.证人宋某的证言,……王玮琦、邹然、于某就追着对方的人向楼道南头打,对方一个男子��到南头的东侧包房里,王玮琦、邹然、于某就追进去,之后,我和张某丙、李某乙还有张琪就进了包房,包房客人挺多,在包房沙发上,王玮琦他们三个有人拿着镐柄抡着就打那个男子,具体谁拿镐柄怎么打的我没看见,之后王玮琦他们就把被打男子拽出包房到楼道里,邹然就用镐柄打那个男子脑袋一下,那个男子就倒地上了,王玮琦又踢了那个男子两脚,王玮琦又从地上捡了一个什么东西砸了那个男子一下,之后,王玮琦、邹然、于某就跑了,那个男子一会自己起来了,我看他鼻子流、脑袋流血了。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与证人宋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10.证人熊某的证言与周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11.证人张某乙、冯某、张某丙、王某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12.被告人于某的供述,2015年12月31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我与王玮琦、邹然在丰润昌盛慢摇吧喝酒,大约22点邹然、王玮琦出了慢摇吧,过了十分多钟,有人说外边有人打架,好像是王玮琦。我没多想在桌子上抄起一个啤酒瓶就出去了,看见慢摇吧外南侧厕所那边,有很多人在一起厮打……发现有三四个人正与邹然撕打呢,我直接就先帮着邹然打上了,在对方三四个男子中,随便选了一个直接用啤酒瓶朝着他的头部就打了过去,打到他的肩部了。……对方有一人踹了我肚子一脚,我抢下钢管后就想打他,我追的时候总有人拦着,没能打到,王玮琦在前面堵住了那个男子,就开始用镐柄追打那人,王玮琦朝着那人上半身乱打,打了那人几镐柄后就开始往回走,邹然也到在一起,这时对方的人员都往一包间跑,我们就追进包间,这期间邹然从我手里抢过去了铁管,在里面又动���打人着,在包间里我没有动手。过了一会他俩先出去了,我也出了包间,到包间外后在走廊里其又看见王玮琦和邹然在用镐柄追打对方的人,于是我也过去一起打,这次打人时我记得用过镐柄,还在走廊里找到一个灭火器追过去打人着,但印象中好像没用上灭火器,打到谁了记不清了,王玮琦、邹然用镐柄把对方一人打倒在地后,我就放下灭火器离开现场了。13.被告人王玮琦的供述,我们拿上家具就打对方的人。在慢摇吧门口,我用镐柄打一个胖子身上一下和胳膊一下,又往楼道南边追着打,在慢摇吧南侧紧挨着的通道口用镐柄打了一个瘦子两下,打头和胳膊了,又往南走,见在楼道东侧蹲着一个男子和一个女的,男子脸上眼角有血,我捡了一根半截镐柄打这男子肩膀一下,又打女的胳膊一下,邹然、于某同时也在打其他人,到蹲着的一男一女那的时候,邹然、于某也打他俩着,其三个又往南追着打他们的人,我从于某手抢过镐柄打一个男子后背着,把这男子打跑后,与于某在楼道口东侧一个包房门口又打一个男子,我拿镐柄,朝那个男子身上打去,他就进了包房,我们三个就进去,那男子就扎进沙发人群中,我在沙发上就按住那男子骑在他身上,用拳头打他头部几下,邹然用镐柄打他头部一下、后背一下,他抱着头,当时我没见到于某打他,之后被打的男子到了门口,我给他拽到楼道过道,邹然、于某也出来给这男子围上了,他俩怎么打的那男子我没看见。14.被害人周某辨认被告人王玮琦、于某、邹然的辨认笔录。15.被害人李某甲辨认被告人王玮琦、于某、邹然的辨认笔录。16.被害人钱某辨认王玮琦、于某、邹然的辨认笔录。17.被告人于某辨认被告人王玮琦、邹然的��认笔录。18.被害人周某、李某甲、钱某、苗某的伤情照片。19.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意见,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1.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津天宏(2016)临床鉴字第77号司法鉴定意见,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2.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83号司法鉴定意见,苗家杰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3.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太平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王玮琦、于某被抓获归案。24.被告人于某、王玮琦的户籍证明。25.住院病历、损失票据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玮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于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其他案件情节,对被告人于某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王玮琦、于某是共同侵权责任人,对因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于某已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对赔偿不足部分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对被告人于某的赔偿请求,但没有放弃对被告人王玮琦的赔偿请求,被告人王玮琦仍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他人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玮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
二、被告人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玮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经济损失7162.41元。
四、被告人王玮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经济损失40548.37元。
五、被告人王玮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经济损失4140.8元。
六、被告人王玮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经济损失6008.86元。上述三至六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顾智娟
审判员 邱天洪
审判员 刘秋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