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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282号

陈福英与王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福英,王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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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282号

原告:陈福英,女,193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内蒙古鼎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俊营,内蒙古鼎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委托代理人:乌丽华,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了原告陈福英诉被告王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  元  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雅乐其其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