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282号
原告:陈福英,女,193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内蒙古鼎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俊营,内蒙古鼎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委托代理人:乌丽华,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了原告陈福英诉被告王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 元 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雅乐其其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