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冯长平。被执行人张振华。被执行人赵莎。被执行人潍坊盛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乔官镇龙泉院村。法定代表人张振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长平与被执行人张振华、赵莎、潍坊盛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已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满良
审判员 孙 尧
审判员 田守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海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