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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1454号

冯长平与张振华、赵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长平,张振华,赵莎,潍坊盛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冯长平。被执行人张振华。被执行人赵莎。被执行人潍坊盛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乔官镇龙泉院村。法定代表人张振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长平与被执行人张振华、赵莎、潍坊盛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已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满良

审判员  孙 尧

审判员  田守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海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