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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尹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梨树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俊,鸡西市梨树广源煤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5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尹俊被执行人鸡西市梨树广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鸡劳人仲裁字(2015)第58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梨树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鸡西市梨树广源煤炭有限公司依据鸡劳人仲裁字(2015)第58号仲裁裁决书,在本案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32376.04元,在本院(2015)梨法执字第51号案件中履行执行款39029.00元,承担执行费971.00元。本案执行终结结案。

审判长  刘峻峰

审判员  卜奎林

审判员  朱富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