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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财保78号

荣成市鑫韵物流有限公司与唐朝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鑫韵物流有限公司,唐朝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财保78号

申请人:荣成市鑫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河阳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姜鑫鑫,总经理。

被

申请人:唐朝阳,居民。

申请人荣成市鑫韵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朝阳在(2016)鲁1082执1654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26013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朝阳在(2016)鲁1082执1654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260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东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