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4109号申请执行人昆山联力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富民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73825054-0。法定代表人赖福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新生代电动马达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3506-2。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山联力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新生代电动马达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150元执行款,支付执行费50元,但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相应产品。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执行款票据、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相应产品,但其未履行。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示惩戒,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文林
代理
审判员 邓力学
代理
审判员 柳心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龚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