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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141号

洪上兵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上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41号

被执行人:洪上兵,住安徽省六安金安区。本院刑庭移交对被执行人洪上兵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皖0402刑初3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6年4月8日移交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移交执行标的2209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未移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在银行等部门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402刑初3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周 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