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41号
被执行人:洪上兵,住安徽省六安金安区。本院刑庭移交对被执行人洪上兵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皖0402刑初3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6年4月8日移交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移交执行标的2209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未移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在银行等部门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402刑初3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周 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