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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执647号

李科芫诉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科芫,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李科芫

被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人民政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李科芫申请执行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内中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5)内中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