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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8执2号

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王×、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王×,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8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女,1960年3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被执行人王×,女,1957年1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现住山东省日照市。被执行人张×,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日照市利华集团职员,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现住山东省日照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8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皮振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化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