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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199号

张家权、洪金益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权,洪金益,龙沼姐,洪祖花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权,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被执行人洪金益,男,194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被执行人龙沼姐,女,194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被执行人洪祖花,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本院在执行张家权与洪金益、龙沼姐、洪祖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师孝国

审 判 员  张春勇

审 判 员  胡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龙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