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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卓致荣与被执行人张德强、刘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卓致荣,张德强,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624-2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惠,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裴智慧,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罗贻贵,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裴智慧、罗贻贵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天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裴智慧的部分房产,需等待处理。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