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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480号

李群、宿州市众合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群,宿州市众合机械有限公司,饶书华,余井玲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480号

申请执行人:李群,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众合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饶书华,地址宿州市曹村镇,代码66143979-0.

被执行人:饶书华,男,1957年3月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余井玲,女,1959年1月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李群申请执行宿州市众合机械有限公司、饶书华、余井玲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经查询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应受偿250610元,未受偿25061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