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5民初4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42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李某某,男,1935年2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退休工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王桂兰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景 非
审判员 张俊韬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