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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5民初49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5民初4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42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李某某,男,1935年2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退休工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王桂兰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景 非

审判员 张俊韬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