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王冰,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刘军,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县移民局职工,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冰与被执行人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渝023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王冰确认,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欠案款4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21元、执行费5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2执8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本合
审判员 徐永青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