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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484号

申请执行人刘洪卫与被执行人姜均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洪卫,姜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484号

申请执行人:刘洪卫,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姜均涛,男,1984年3月14日,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348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卫与被执行人姜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4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