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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772号

北京红鹰阳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红鹰阳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卢彩红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红鹰阳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法定代表人毛绍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峰,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卢彩红,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北京红鹰阳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满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