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035号原告张晶,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建政街农行楼4单元501室。被告赵艳平(曾用名赵艳萍),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诉被告赵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以与被告赵艳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