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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1035号

张晶与赵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晶,赵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035号原告张晶,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建政街农行楼4单元501室。被告赵艳平(曾用名赵艳萍),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诉被告赵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以与被告赵艳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