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330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崔祥宝、崔文杰、崔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崔祥宝,崔文杰,崔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鲁0281执3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朱庆良,行长。被执行人崔祥宝,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崔文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崔国,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崔祥宝、崔文杰、崔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审��员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立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