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6民初443号原告柏正元,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人。被告许泽章,男,1968年12月5日生,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正元诉与被告许泽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正元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正元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正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由原告柏正元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元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