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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6民初443号

柏正元与许泽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柏正元,许泽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6民初443号原告柏正元,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人。被告许泽章,男,1968年12月5日生,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正元诉与被告许泽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正元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正元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正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由原告柏正元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元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