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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执543号

王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5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峰。本院做出的(2016)桂0302刑初67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申请执行王峰罚金纠纷(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社保,并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2刑初67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0302刑初67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文

审 判 员  张红宇

代理

审判员  李盛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