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88号
申请执行人:牛定仁,男,1944年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禄丰钢铁厂退休职工,住武定县。
申请执行人:廖竹梅,女,1948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定县。
被执行人:张如珍,女,1968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牛定仁、廖竹梅申请执行张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定仁、廖竹梅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经车管部门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丈夫张培勇生前在自留地上建设营的位于武定县狮山镇九厂村委会雷刚厂村70号房后的养猪场。经双方协商,自2016年9月26日起,该猪场交由牛定仁管理,期间不得损毁、设定权利负担,待履行义务后退还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饶一平
审判员 何东明
审判员 张志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爱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