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家具厂。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家具厂与被执行人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贤川 微信公众号“”
武汉市XX家具厂与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家具厂。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家具厂与被执行人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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