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程某某,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书,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相应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祥峰
审判员 丁国玲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