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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157号

张洪军与孟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洪军,孟祥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孟祥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洪军与被执行人孟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慧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