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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487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河南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福泉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河南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福泉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林生,胡会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

负责人:李宏伟,行长。被执行人河南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

法定代表人:胡会南。被执行人河南省福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胡林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李国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林生。被执行人胡会南。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福泉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林生、胡会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安豫证经字第168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豫证经字第1686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广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