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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417之一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魏永、张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魏永,张迪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41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负责人郭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魏永,居民。被执行人张迪,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魏永、张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和土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但国有土地无法处置;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