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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734号

杨丽与何秀娟、王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何秀娟,王宝

裁判文书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734号

申请执行人:杨丽,。

被执行人:何秀娟,,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

被执行人:王宝,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平

审 判 员  王 伟

代理

审判员  朱培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东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