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537号
原告:李杰,男,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宿州市道东办事处道东大街。
被告:曹华忠,男,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宿州市西关公平路杜石门,宿州市万上置业有限公司,住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代理
审判员 朱培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东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