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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127号

陈明与林明、郑淑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明,林明,郑淑珠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明,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淑珠,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林明、郑淑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被告林明、郑淑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明欠款2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2月4日起计至还清款项目之日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40元,由被告林明、郑淑珠负担。因被执行人林明、郑淑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明、郑淑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明、郑淑珠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林明、郑淑珠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明、郑淑珠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林明、郑淑珠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明、郑淑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繁金执行员  郑学品执行员  沈基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正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