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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451号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赵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赵金龙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金龙,农民。本院在执行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赵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金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葛立峰

审判员  胡剑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