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16--1号申请人刘建勋,男,汉族.被执行杨静波,男,汉族。申请人刘建勋与被执行人杨静波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商南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静波向申请人刘建勋退还现金496227元。被执行人杨静波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刘建勋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99227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静波暂无执行能力,且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勋主动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静波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商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静波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洪群另行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