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3566号

王子林与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子林,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566号申请执行人王子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夏乃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吉,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38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子林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4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将全部案款交至本院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38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