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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恢148号

石振刚与吕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振刚,吕法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石振刚,男。被执行人吕法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振刚与被执行人吕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石振刚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8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杨朝辉

代理

审判员  郑万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