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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301号

朱志德与蒋怀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志德,蒋怀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德,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蒋怀忠(又名蒋新忠),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志德与被执行人蒋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

一、被告蒋怀忠于2013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朱志德煤款14000元;

二、如果被告蒋怀忠于2013年10月20日前未能还清上述款项,则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志德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文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