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011号原告崔朋飞,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利杰,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永,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朋飞与被告武利杰、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朋飞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崔朋飞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