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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011号

崔朋飞与武利杰、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朋飞,武利杰,薛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011号原告崔朋飞,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利杰,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永,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朋飞与被告武利杰、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朋飞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崔朋飞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