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3454号
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黎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范必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必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朱依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