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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民初3422号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与彭朝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彭朝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3422号

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黎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朝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朝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朱依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