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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290号

邱娟与呼振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娟,呼振军,贺刚锁,王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290号申请执行人邱娟,女,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呼振军,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刚锁,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辽军,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邱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4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呼振军、贺刚锁、王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振军、贺刚锁、王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80元及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军

审 判 员  高云岗

代理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