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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361号

王延平与鹤壁市胜达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延平,鹤壁市胜达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王延平,女,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胜达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庆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延平与被执行人鹤壁市胜达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出具债权实现证明,申请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杜晓华

代理

审判员  付高强

代理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