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号原告张军利,农民。被告杨德琛,农民,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任志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利诉被告任志远、杨德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利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蒋红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