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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8号

张军利与杨德琛、任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军利,杨德琛,任志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号原告张军利,农民。被告杨德琛,农民,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任志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利诉被告任志远、杨德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利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蒋红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