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秀娥,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飞,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林,男,汉族。
上诉人宣秀娥与被上诉人姚飞、张先林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壶关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7民初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无悖于法律,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合法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宣秀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红芳
审判员 程国栋
审判员 郭玉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