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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宣秀娥与被上诉人姚飞、张先林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秀娥,姚飞,张先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秀娥,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飞,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林,男,汉族。

上诉人宣秀娥与被上诉人姚飞、张先林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壶关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7民初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无悖于法律,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合法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宣秀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红芳

审判员  程国栋

审判员  郭玉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