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周建顺。被执行人沈晓慧。申请执行人周建顺与被执行人沈晓慧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96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亦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521执23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吴毅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