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2执417-7号

蔡某与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417-7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农民。

被执行人:范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某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某的交通银行存款13650元(包括2015年和2016年抚育费)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管 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