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417-7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农民。
被执行人:范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某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某的交通银行存款13650元(包括2015年和2016年抚育费)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管 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