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执1396号

陈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金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396号被执行人陈金福,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邱建华、刘伟东与被告(被执行人)陈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金福应负担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而未履行。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中国银行福清支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均有开户,但无存款可划拨;被执行人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均无开户信息;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无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陈金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陈金福与本院(2015)××执行字第××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陈金福与本院(2015)××执行字第××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关于受理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卫东

审 判 员  林华龙

代理

审判员  陈 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