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709号
申请执行人:李运銮。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被执行人:魏风雷,农林牧渔劳动者,;
被执行人:迟心峰,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平
审 判 员 王 伟
代理
审判员 朱培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东初 关注公众号“”